大多數人都有這樣的認識:“開票就要繳稅,不開票就不用繳”?雖然很多業(ye) 務確實是以開票為(wei) 節點發生納稅義(yi) 務的,但生產(chan) 經營活動中,不同業(ye) 務所對應的納稅義(yi) 務發生時間也有差別。
一、基本原則
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wei) 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wei) 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銷售貨物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wei) 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wei) 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wei) 書(shu) 麵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shu) 麵合同的或者書(shu) 麵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wei) 貨物發出的當天。
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wei) 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chan) 銷售生產(chan) 工期超過12個(ge) 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wei) 收到預收款或者書(shu) 麵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wei) 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wei) 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視同銷售貨物行為(wei) ,為(wei) 貨物移送的當天。
三、銷售應稅勞務
銷售應稅勞務,為(wei) 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四、提供應稅服務
提供應稅服務,為(wei) 提供服務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wei) 開具發票的當天。
注: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an) 、不動產(chan) 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shu) 麵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shu) 麵合同或者書(shu) 麵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wei) 服務、無形資產(chan) 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chan) 權屬變更的當天。
五、出口貨物
銷售應稅勞務,為(wei) 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六、提供租賃服務
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yi) 務發生時間為(wei) 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七、轉讓金融產(chan) 品
納稅人從(cong) 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wei) 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八、視同銷售服務、轉讓無形資產(chan) 或不動產(chan)
視同銷售服務、轉讓無形資產(chan) 或者不動產(chan) ,為(wei) 服務、無形資產(chan) 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chan) 權屬變更的當天。
九、貸款服務
金融企業(ye) 發放貸款後,自結息日起90天內(nei) 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後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注:上述所稱金融企業(ye) ,是指銀行(包括國有、集體(ti) 、股份製、合資、外資銀行以及其他所有製形式的銀行)、城市信用社、農(nong) 村信用社、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
總結一下,開發票不一定需要繳稅,不開發票不一定不需要繳稅。一切以是否發生應稅銷售行為(wei) 為(wei) 準。如果發生了應稅銷售行為(wei) ,即使沒有開票也需要繳稅;沒發生應稅銷售行為(wei) ,即使開票也不需要繳稅。
敲黑板!!!沒發生銷售行為(wei) 就開具發票,就構成《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開具與(yu) 實際經營業(ye) 務情況不符的發票”虛開發票行為(wei) ,嚴(yan) 重者需要承擔《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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