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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ge) 稅又出新規!這33種情況不用交

發布人:小諾

時間:2022-11-01 10:13

好消息!聽說個(ge) 稅出新規了,小諾趕緊就來跟大家解讀一下!

個(ge) 稅又出新規!這33種情況不用交

小諾幫大家畫一下重點:

1、個(ge) 人所得稅核定應稅所得率降了。

意見稿調整了行業(ye) 所得稅率,統統按原執行最低標準執行,具體(ti) 如下:

個(ge) 人所得稅核定應稅所得率表:

個(ge) 稅又出新規!這33種情況不用交

2、明確個(ge) 稅附征率,月收入10萬(wan) 以下免征個(ge) 稅。

經營所得,符合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月經營收入10萬(wan) 元(含)以下的,附征率為(wei) 0%,這也意味著月經營收入10萬(wan) 元(含)以下的,以後或將不需要繳納個(ge) 人所得稅了。

經營所得個(ge) 人所得稅附征率表:

個(ge) 稅又出新規!這33種情況不用交

3、自然人臨(lin) 時取得經營所得代開發票,按1%交個(ge) 稅!

對未辦理稅務登記的自然人納稅人,臨(lin) 時從(cong) 事生產(chan) 、經營活動取得經營所得(不含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按照納稅人開票金額(不含增值稅)的1%核定征收個(ge) 人所得稅。

4、房屋轉讓和房屋租賃核定征收

(1)納稅人轉讓房屋,不能據實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其取得的財產(chan) 轉讓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征收個(ge) 人所得稅:應納稅額=房屋轉讓收入(不含增值稅)×征收率。

(2)納稅人出租房屋,不能據實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其取得的財產(chan) 租賃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征收個(ge) 人所得稅:應納稅額=房屋出租收入(不含增值稅)×征收率。

房屋轉讓和房屋租賃  個(ge) 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

個(ge) 稅又出新規!這33種情況不用交

5、執行時間: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注意,以上是重慶的經營所得核定征收政策,且目前是《征求意見稿》,正式文件尚未下發。但是小諾提醒大家多關(guan) 注當地文件,可別錯過這麽(me) 好的優(you) 惠政策!

既然聊到了個(ge) 人所得稅,就不得不提這33種情況,因為(wei) 以下情況全部不用交個(ge) 稅!

個(ge) 稅又出新規!這33種情況不用交

1、不屬於(yu) 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印發〈征收個(ge) 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規定:下列不屬於(yu) 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yu) 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獨生子女補貼;托兒(er) 補助費;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誤餐補助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規定:按財政部門規定個(ge) 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不征個(ge) 人所得稅。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yi) 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ge) 人所得稅。

2.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可扣除一定標準公務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個(ge) 人所得稅有關(guan) 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個(ge) 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製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人,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和代扣代繳個(ge) 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3.福利費(生活補助費)免稅

個(ge) 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中可以免稅的稱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guan) 規定,從(cong) 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國家機關(guan) 、社會(hui) 組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hui) 經費中支付給個(ge) 人的生活補助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生活補助費,是指由於(yu) 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cong) 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hui) 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lin) 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4.救濟金、撫恤金免稅

根據《個(ge) 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救濟金、撫恤金免納個(ge) 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ge) 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ge) 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5.工傷(shang) 保險待遇免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工傷(shang) 職工取得的工傷(shang) 保險待遇有關(guan) 個(ge) 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規定:“一、對工傷(shang) 職工及其近親(qin) 屬按照《工傷(shang) 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工傷(shang) 保險待遇,免征個(ge) 人所得稅。

工傷(shang) 保險待遇,包括工傷(shang) 職工按照《工傷(shang) 保險條例》規定取得的一次性傷(shang) 殘補助金、傷(shang) 殘津貼、一次性工傷(shang) 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shang) 殘就業(ye) 補助金、工傷(shang) 醫療待遇、住院夥(huo) 食補助費、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用、工傷(shang) 康複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生活護理費等,以及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qin) 屬按照《工傷(shang) 保險條例》規定取得的喪(sang) 葬補助金、供養(yang) 親(qin) 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6.單位和個(ge) 人繳納的“三險一金”免稅

財稅[2006]10號:企事業(ye) 單位按照規定實際繳付的基本養(yang) 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ye) 保險費,免征個(ge) 人所得稅;個(ge) 人按照規定繳付的基本養(yang) 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ye) 保險費,允許在個(ge) 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單位和個(ge) 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nei) ,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ge) 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7.個(ge) 人提取的“三險一金”免稅

財稅[2006]10號:個(ge) 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yang) 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ye) 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時,免征個(ge) 人所得稅。

8.生育津貼免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guan) 個(ge) 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號)規定: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guan) 規定製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於(yu) 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征個(ge) 人所得稅。

9.按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免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ge) 人所得稅法》第四條免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ge) 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ge) 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10、退休費、離休費等免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ge) 人所得稅法》第四條免稅。具體(ti) 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yang) 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11、延長離退休年齡的高級專(zhuan) 家從(cong) 所在單位取得的補貼免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個(ge) 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規定: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zhuan) 家(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zhuan) 家、學者和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征個(ge) 人所得稅。

12、科技人員職務轉化現金獎勵減征50%

財稅〔2018〕58號:依法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從(cong) 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ge) 人所得稅。

13、科技人員股權獎勵暫不征稅

國稅發[1999]125號: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ge) 人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guan) 審核後,暫不征收個(ge) 人所得稅。

14、亞(ya) 洲開發銀行支付的薪金津貼免稅

財稅〔2007〕93號:對由亞(ya) 洲開發銀行支付給我國公民或國民(包括為(wei) 亞(ya) 行執行任務的專(zhuan) 家)的薪金和津貼,凡經亞(ya) 洲開發銀行確認這些人員為(wei) 亞(ya) 洲開發銀行雇員或執行項目專(zhuan) 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國稅法規定的有關(guan) 薪金和津貼等報酬,免征個(ge) 人所得稅;

15、軍(jun) 人轉業(ye) 費、複員費、退役金免稅

《個(ge) 人所得稅法》第四條免稅規定,第六項:軍(jun) 人的轉業(ye) 費、複員費、退役金;

16、軍(jun) 人的十三項補貼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軍(jun) 隊幹部工資薪金收入征收個(ge) 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6〕14號)規定:(1)政府特殊津貼;福利補助;夫妻分居補助;隨軍(jun) 家屬無工作生活困難補助;獨生子女保健費;子女保教補助費;機關(guan) 在職軍(jun) 以上幹部公勤費(保姆用費);軍(jun) 糧差價(jia) 補貼,屬於(yu) 軍(jun) 隊幹部的免稅項目或者不屬於(yu) 本人所得的補貼、津貼,不用繳納個(ge) 稅。

(2)暫不征稅的補貼、津貼有5項:軍(jun) 人職業(ye) 津貼;軍(jun) 隊設立的艱苦地區補助;專(zhuan) 業(ye) 性補助;基層軍(jun) 官崗位津貼(營連排長崗位津貼);夥(huo) 食補貼。

17、退役士兵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經濟補助免稅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令第608號):對自主就業(ye) 的退役士兵,由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zhuan) 項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經濟補助標準及發放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經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免征個(ge) 人所得稅。

18、遠洋船員的夥(huo) 食費

國稅發〔1999〕202號:由於(yu) 船員的夥(huo) 食費統一用於(yu) 集體(ti) 用餐,不發給個(ge) 人,故特案允許該項補貼不計入船員個(ge) 人的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

19、遠洋船員個(ge) 人所得稅減半優(you) 惠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7號 :一個(ge) 納稅年度內(nei) 在船航行時間累計滿183天的遠洋船員,其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20、疫情防控津補貼免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lin) 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ge) 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yu) 疫情防控人員的臨(lin) 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依據1月19日國務院常務會(hui) 議,該優(you) 惠政策延期到2023年底。

21、單位發放的預防新冠肺炎的防護用品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單位發給個(ge) 人用於(yu) 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ge) 人所得稅。

注意:依據1月19日國務院常務會(hui) 議,該優(you) 惠政策延期到2023年底。

22、外交人員所得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ge) 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八項:依照有關(guan) 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23、外籍人員的八項補貼免稅

財稅字〔1994〕2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3號: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ge) 人所得稅:

(一)外籍個(ge) 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夥(huo) 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二)外籍個(ge) 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nei) 、外出差補貼。

(三)外籍個(ge) 人取得的探親(qin) 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guan) 審核批準為(wei) 合理的部分。

24、特定來源的外籍專(zhuan) 家工資薪金免稅

根據財稅字〔1994〕20號: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籍專(zhuan) 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免征個(ge) 人所得稅:

(1)根據世界銀行專(zhuan) 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zhuan) 家;

(2)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zhuan) 家;

(3)為(wei) 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zhuan) 家;

(4)援助國派往我國專(zhuan) 為(wei) 該國無償(chang) 援助項目工作的專(zhuan) 家;

(5)根據兩(liang) 國政府簽訂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liang) 年以內(nei) 的文教專(zhuan) 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6)根據我國大專(zhuan) 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liang) 年以內(nei) 的文教專(zhuan) 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7)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zhuan) 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政府機構負擔的。

25、境外人才稅負差補貼

財稅[2019]31號: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廣東(dong) 省、深圳市按內(nei) 地與(yu) 香港個(ge) 人所得稅稅負差額,對在大灣區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給予補貼,該補貼免征個(ge) 人所得稅。

26、奧運相關(guan) 外籍技術官員免稅

財稅〔2017〕60號:對受北京冬奧組委邀請的,在北京2022年冬奧會(hui) 、冬殘奧會(hui) 、測試賽期間臨(lin) 時來華,從(cong) 事奧運相關(guan) 工作的外籍顧問以及裁判員等外籍技術官員取得的由北京冬奧組委、測試賽賽事組委會(hui) 支付的勞務報酬免征個(ge) 人所得稅。

27、西藏地區津補貼免稅

財稅字[1994]021號:對個(ge) 人從(cong) 西藏自治區內(nei) 取得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浮動工資,增發的工齡工資,離退休人員的安家費和建房補貼費免征個(ge) 稅。

財稅字[1996]91號:西藏區域內(nei) 工作的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職工、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貼,免征個(ge) 人所得稅。

28、殘疾孤老烈屬的所得各省確定減稅幅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ge) 人所得稅法》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征個(ge) 人所得稅,具體(ti) 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備案: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29、住房租賃補貼免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1號《關(guan) 於(yu) 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you) 惠政策的公告》:對符合地方政府規定條件的城鎮住房保障家庭從(cong) 地方政府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免征個(ge) 人所得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該政策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30、解除勞動關(guan) 係一次性補償(chang) 收入3倍以內(nei) 部分免稅

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第一項:個(ge) 人與(yu)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guan) 係取得一次性補償(chang) 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chang) 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nei) 的部分,免征個(ge) 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31、一次性破產(chan) 安置費免稅

財稅〔2001〕157號:企業(ye) 依照國家有關(guan) 法律規定宣告破產(chan) ,企業(ye) 職工從(cong) 該破產(chan) 企業(ye) 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ge) 人所得稅。

32、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遞延納稅

財稅[2016]101號: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製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

33、職工個(ge) 人取得擁有所有權的量化資產(chan) ,暫緩征稅

國稅發[2000]60號:集體(ti) 所有製企業(ye) 在改製為(wei) 股份合作製企業(ye) 時可以將有關(guan) 資產(chan) 量化給職工個(ge) 人,對職工個(ge) 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ye) 量化資產(chan) ,暫緩征收個(ge) 人所得稅。

對於(yu) 個(ge) 人所得稅相關(guan) 知識點,最需要注意的小諾已經告訴大家了。如果有老板需要稅務谘詢服務,歡迎電話谘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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