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的增值稅的稅收優(you) 惠政策匯總:
一、納稅人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收入免征增值稅:
自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
二、無償(chang) 捐贈應對疫情的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
自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單位和個(ge) 體(ti) 工商戶將自產(chan) 、委托加工或購買(mai) 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hui) 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guan) ,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chang) 捐贈用於(yu) 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
三、對疫情防護重點保障物資生產(chan) 企業(ye) 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自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chan) 企業(ye) 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yu) 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底稅額。
四、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
自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
五、階段性減免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
自2020年3月1日--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銷售額計算公式: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
六、二手車經銷企業(ye) 銷售舊車減征增值稅
自2020年5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從(cong) 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由原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至2%征收增值稅,改為(wei) 按0.5%征收增值稅。銷售額計算公式: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0.5%)
依據來源: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2.《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
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二手車經銷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7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幹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複工複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號)
8.《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複工複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
9.《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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